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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办社审批程序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国内旅行社审批程序。
  一、申办资格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营业场所应设在写字楼、商务楼、 临街门头房或旅游饭店等非居民住宅用房,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 办公场所要求宽敞、明亮、整洁,装饰美观,物品配备齐全,符合规范。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至少两台计算机,其中一台 P4配置以上,上网方式为ADSL或宽带;传真机、打印机、两部以上直线电话、足够的办公桌椅等。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微机联网条件,有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能的人员。
  (四) 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质的专职财务人员。
  (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0万元人民币。
  (六)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0万元人民币。
  (七)符合烟台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需求。
  (八)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九)旅行社组成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旅行社经理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2、在原经营单位无违规行为,没有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受到处罚的,两年内不得投资和担任旅行社总经理。
   3、旅行社投资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申办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国内旅行社(以下统称“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一)受理
   1、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 1)设立申请书(3份)。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 3)旅行社章程。
  (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符合旅行社企业名称规范的拟办旅行社名称证明文件。
  ( 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财会人员(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上岗证的原件、复印件及个人从业简历。
  ( 6)拟设营业场所情况证明。
  ( 7)拟配备营业设备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同时录入烟台旅游政务网( www.ytta.gov.cn ),行政审批栏目。
   2、烟台市旅游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旅行社的决定,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告之申请人。
  (二)审批
   1、申请人取得同意筹建后,向烟台市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1份),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1)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2)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收据;
  ( 3)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两年内不得变更);
  ( 4)营业设备到位情况;
  ( 5)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 6)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财会人员、导游人员;从其他单位调入的,须提供由原单位出具的不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明;停薪留(辞)职人员由原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在职人员在旅行社兼职,须现单位开出同意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上述材料同时录入烟台旅游政务网( www.ytta.gov.cn ),行政审批栏目。
   2、烟台市旅游局自收到申请人的验收申请及齐全的验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委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填写《申办旅行社现场检查验收记录》。
   3、经验收符合要求的,烟台市旅游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同意设立国内旅行社批准文件,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申办旅行社验收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在完成整改后,向烟台市旅游局提出复验申请,由烟台市旅游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4、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投保后,持投保单正件及复印件到市旅游局备案), 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后方可营业。
   5、 旅行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日内报市旅游局质量管理科和所在地旅游局备案。
   6、经查验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市旅游局进行开业公告。

  承办科室:质量管理科
  联系电话:6243148  6677405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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