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台市旅游项目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关于旅游项目开发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旅游项目管理程序,加强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旅游项目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旅游项目管理范围
    旅游项目是指依托当地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和设施,进行旅游项目开发,以对游客提供游览、度假、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和其他服务,从而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景点建设、酒店建设改造、度假设施建设、大型旅游交通设施建设、旅游购物场所建设、旅游信息服务场所建设等都属于旅游项目。
   凡拟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项目都必须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管理。
二、旅游项目管理内容及原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项目的管理职责主要是指监督旅游项目是否符合《烟台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及烟台市旅游发展现状;对外推介重点旅游招商项目,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旅游开发;对全市旅游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向上一级计划、财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对全市旅游经济发展具有强劲拉动力的重点项目,以取得上级的重视与扶持。
   烟台市对全市旅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当地旅游项目的调度、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筛选重点项目上报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项目规模、项目可行性、项目发展程度、资金筹备程度等条件,从县市区提报的项目中筛选重点项目,纳入全市重点旅游项目库。凡纳入全市重点旅游项目库的项目,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调度、服务和监督,筛选重点项目逐级向上推荐,统一负责对外招商推介;凡没有纳入到全市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将不享受以上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凡拟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项目,必须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旅游项目管理程序
    1、在建旅游项目
    凡拟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在建旅游项目,必须填报《在建旅游项目备案表》,省级、市级重点旅游项目分别报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它项目报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于每月末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旅游项目进展情况。
    市级重点在建旅游项目必须符合《烟台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能够为烟台市旅游产业发展带来强大拉动力,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省级重点在建旅游项目将从市级重点在建旅游项目中推选,除具备市级重点在建旅游项目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制订详尽的项目策划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旅游招商及外商投资项目
    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筛选当地具有吸引外资潜力的旅游项目,推荐上报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从中筛选全市重点旅游招商项目。全市重点旅游招商项目,须符合《烟台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须编制策划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的调度管理工作。凡已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均应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备案表》,并于每月末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上报进展情况。
    所有外商投资项目投入建设后参照在建旅游项目管理。
     3、政府扶持项目
    政府扶持项目将从全市重点旅游项目中推选。凡没纳入到全市重点旅游项目的将不予推选政府扶持。
    政府扶持项目必须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与监督。及时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对旅游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政府扶持资金使用不当的项目,旅游部门应给予重点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将不再列入全市重点旅游项目范畴。凡虚报、瞒报、拒报相关信息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旅游项目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缺乏强势、精品旅游项目,旅游产业发展后劲就会严重不足,请各县市区旅游局高度重视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项目审核、推报、调度、推进等工作,对不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项目将不予纳入旅游行业管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在建旅游项目情况备案表